咨询热线:159-9621-2410

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 >典型判例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典型判例

无证网络售卖电子烟 90后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一年

 90后男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26岁的刘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的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大约人民币320元左右,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的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3月16日13时许,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刘某能够积极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 copyright ©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专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南京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