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我国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分别是什么

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然后决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我国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分别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11法定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20条第2);

  (2)避险过当(21条第2);

  (3)胁从犯(28);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第2)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10)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第1款第3);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2);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2)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27条第2)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

  (2)预备犯(22条第2)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17条第3)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

  (2)未遂犯(23条第2);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29条第2);

  (4)自首的(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9条第1);

  (2)累犯(65条第1);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8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分别是什么内容。从上文可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一共有11种,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有8种,这是法院酌情考虑的情节,因此法官有很大的量裁权。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 copyright ©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专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南京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