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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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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如何理解特别自首中的“还未掌握”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一般自首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了,那就重点来说说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里“还未掌握”该如何理解?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自首有几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二、如何理解特别自首中的“还未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还未掌握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如何理解特别自首中的“还未掌握”问题的解答,从上文可知,“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也怀疑犯罪嫌疑人是哪个,但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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