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取保候审

监察机关批捕后还能不能取保候审

一、监察机关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批捕以后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监察法监察对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批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监察机关依法批捕的,那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普通的民众犯罪都是被检察院批捕的。但是,批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很微妙的,因为批捕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条件和取保候审正好是截然相反的。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 copyright ©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专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南京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