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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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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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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能否宣告无罪?

一、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能否宣告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能宣告无罪的,具体的法条依据如下,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在我国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话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后者是由当事人自个提出的,但是不论是哪个主体提出,法院都有可能会进行无罪宣告的判决,最主要的审查还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看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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